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號聲請人 曾文雄 相對人 倪浩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9、29、41、53、61所示本票到期日之月日原記載為「2月30日」,該日非曆法上所記載之日期,依民法第
121條之規定應以該年2月之末日為到期日,另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發票日經塗改,且無發票人之簽章,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應以改寫前之日期即88年1月7日為準,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民國)││├──┼──────┼─────┼───────┼────┤│001│89年1月7日│10,000元│原記載89年2月│184126│││││30日,應解釋為││││││89年2月29日││├──┼──────┼─────┼───────┼────┤│002│88年1月7日│10,000元│89年3月30日│184127│├──┼──────┼─────┼───────┼────┤│003│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4月30日│184128│├──┼──────┼─────┼───────┼────┤│004│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5月30日│184129│├──┼──────┼─────┼───────┼────┤│005│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6月30日│184130│├──┼──────┼─────┼───────┼────┤│006│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7月30日│184131│├──┼──────┼─────┼───────┼────┤│007│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8月30日│184132│├──┼──────┼─────┼───────┼────┤│008│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9月30日│184133│├──┼──────┼─────┼───────┼────┤│009│89年1月7日│10,000元│原記載93年2月│184174│││││30日,應解釋為││││││93年2月29日││├──┼──────┼─────┼───────┼────┤│010│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3月30日│184175│├──┼──────┼─────┼───────┼────┤│011│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4月30日│184101│├──┼──────┼─────┼───────┼────┤│012│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5月30日│184102│├──┼──────┼─────┼───────┼────┤│013│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6月30日│184103│├──┼──────┼─────┼───────┼────┤│014│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7月30日│184104│├──┼──────┼─────┼───────┼────┤│015│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8月30日│184105│├──┼──────┼─────┼───────┼────┤│016│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9月30日│184106│├──┼──────┼─────┼───────┼────┤│017│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6月30日│184166│├──┼──────┼─────┼───────┼────┤│018│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7月30日│184167│├──┼──────┼─────┼───────┼────┤│019│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8月30日│184168│├──┼──────┼─────┼───────┼────┤│020│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9月30日│184169│├──┼──────┼─────┼───────┼────┤│021│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10月30日│184170│├──┼──────┼─────┼───────┼────┤│022│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11月30日│184171│├──┼──────┼─────┼───────┼────┤│023│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12月30日│184172│├──┼──────┼─────┼───────┼────┤│024│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1月30日│184173│├──┼──────┼─────┼───────┼────┤│025│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10月30日│184134│├──┼──────┼─────┼───────┼────┤│026│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11月30日│184135│├──┼──────┼─────┼───────┼────┤│027│89年1月7日│10,000元│89年12月30日│184136│├──┼──────┼─────┼───────┼────┤│028│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1月30日│184137│├──┼──────┼─────┼───────┼────┤│029│89年1月7日│10,000元│原記載為90年2│184138│││││月30日,應解釋││││││為90年2月28日││├──┼──────┼─────┼───────┼────┤│030│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3月30日│184139│├──┼──────┼─────┼───────┼────┤│031│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4月30日│184140│├──┼──────┼─────┼───────┼────┤│032│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5月30日│184141│├──┼──────┼─────┼───────┼────┤│033│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6月30日│184142│├──┼──────┼─────┼───────┼────┤│034│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7月30日│184143│├──┼──────┼─────┼───────┼────┤│035│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8月30日│184144│├──┼──────┼─────┼───────┼────┤│036│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9月30日│184145│├──┼──────┼─────┼───────┼────┤│037│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10月30日│184146│├──┼──────┼─────┼───────┼────┤│038│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11月30日│184147│├──┼──────┼─────┼───────┼────┤│039│89年1月7日│10,000元│90年12月30日│184148│├──┼──────┼─────┼───────┼────┤│040│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1月30日│184149│├──┼──────┼─────┼───────┼────┤│041│89年1月7日│10,000元│原記載91年2月│184150│││││30日,應解釋為││││││91年2月28日││├──┼──────┼─────┼───────┼────┤│042│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3月30日│184151│├──┼──────┼─────┼───────┼────┤│043│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4月30日│184152│├──┼──────┼─────┼───────┼────┤│044│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5月30日│184153│├──┼──────┼─────┼───────┼────┤│045│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6月30日│184154│├──┼──────┼─────┼───────┼────┤│046│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7月30日│184155│├──┼──────┼─────┼───────┼────┤│047│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8月30日│184156│├──┼──────┼─────┼───────┼────┤│048│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9月30日│184157│├──┼──────┼─────┼───────┼────┤│049│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10月30日│184158│├──┼──────┼─────┼───────┼────┤│050│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11月30日│184159│├──┼──────┼─────┼───────┼────┤│051│89年1月7日│10,000元│91年12月30日│184160│├──┼──────┼─────┼───────┼────┤│052│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1月30日│184161│├──┼──────┼─────┼───────┼────┤│053│89年1月7日│10,000元│原記載為92年2│184162│││││月30日,應解釋││││││為92年2月28日││├──┼──────┼─────┼───────┼────┤│054│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3月30日│184163│├──┼──────┼─────┼───────┼────┤│055│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4月30日│184164│├──┼──────┼─────┼───────┼────┤│056│89年1月7日│10,000元│92年5月30日│184165│├──┼──────┼─────┼───────┼────┤│057│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10月30日│184107│├──┼──────┼─────┼───────┼────┤│058│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11月30日│184108│├──┼──────┼─────┼───────┼────┤│059│89年1月7日│10,000元│93年12月30日│184109│├──┼──────┼─────┼───────┼────┤│060│89年1月7日│10,000元│94年1月30日│184110│├──┼──────┼─────┼───────┼────┤│061│89年1月7日│10,000元│原記載為94年2│184111│││││月30日,應解釋││││││為94年2月28日││├──┼──────┼─────┼───────┼────┤│062│89年1月7日│10,000元│94年3月30日│184112│├──┼──────┼─────┼───────┼────┤│063│89年1月7日│10,000元│94年4月30日│184113│├──┼──────┼─────┼───────┼────┤│064│89年1月7日│10,000元│94年5月30日│184114│├──┼──────┼─────┼───────┼────┤│065│89年1月7日│10,000元│94年6月30日│1841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