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王國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1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其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綜上,被告應自9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
2月。而被告請求交保,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