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並訂有合約書或訂購單。被告為支付工程餘款,乃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
3所示之工程餘款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支票,就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工程餘款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支票,作為付款之工具。詎料上開2紙支票屆期後經原告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今被告營運不善面臨倒閉之消息已見諸報載,明顯有難以求償之虞。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9萬1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曾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及請求金額均不爭執,並提出準備書狀陳稱:被告自民國97年起發生財務危機,即非常努力改善經營體質,並引進中國大陸第1大車廠奇瑞汽車代理製造及銷售業務,同時向台朔汽車購買臺中大肚車廠作為製造廠基地。惟陸續上市之車款皆不為國人所接受,銷售狀況不佳,致使現金無法周轉。被告在全省各地均有大筆不動產充當保修營業據點使用,已積極處分公司資產,作為未來償還員工薪資、銀行借款及原告等其他廠商貨款,希望能展延至101年9月30日1次付清本件全部款項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4份、訂購單1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均影本,見本院建字卷第20至3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1至1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建字卷第18頁反面),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9萬1200元及自100年11月11日(支付命令係於100年11月10日送達被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卷第28頁所附之送達證書1紙)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末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足見認諾必須於言詞辯論期日為之始生效力。本件被告雖曾於本院101年3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認諾」(見本院建字卷第18頁反面),惟依上開說明並未生認諾之效力,本院自不得依該「認諾」之表示判決被告敗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適用,附此敘明。
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吳金芳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佳容附表一:
┌──┬─────────────────┬────────┬──────┬──────┐│編號│工程名稱│工程金額(含稅)│已收款│未收餘款│├──┼─────────────────┼────────┼──────┼──────┤│1│S12焊裝線一、二次側水氣電安裝工事│1,281,000元│1,024,800元│256,200元│├──┼─────────────────┼────────┼──────┼──────┤│2│S12焊裝線MONORAIL新設工事│1,155,000元│924,000元│231,000元│├──┼─────────────────┼────────┼──────┼──────┤│3│土城廠電子看板移設臺中廠│370,000元│0元│370,000元│├──┼─────────────────┼────────┼──────┼──────┤│4│Q22車型一、二次水氣電工事│3,220,000元│2,490,000元│730,000元│├──┼─────────────────┼────────┼──────┼──────┤│5│Q22車型MONORAIL工事│2,760,000元│1,656,000元│1,104,000元│├──┴─────────────────┴────────┴──────┴──────┤│備註:⒈金額單位:新臺幣。││⒉未收餘款合計2,691,200元。│└───────────────────────────────────────────┘附表二: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1│許勝發│合作金庫商業│100年10月31日│857,200元│NL0000000│附表一編││││銀行城東分行││││號1至3│├──┼───────┼──────┼───────┼──────┼─────┼────┤│2│永美汽車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100年9月30日│1,834,000元│BK0000000│附表一編│││限公司 許顯榮 │銀行敦南分行││││號4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