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6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毀損罪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判決撤銷原判,改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年、毀損罪處有期徒刑3月),重傷害部分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07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月16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函所附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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