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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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181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