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6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告 何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九‧八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