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04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淑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未提出債權憑證所載之本票影本或利息約定條款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