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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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
二、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三、原告已為被告甲○○辦理入境申請及請領台灣地區旅行證。
四、本件訴之原因事實之證據(含物證及人證,其中人證應陳報證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待證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