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蔡金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5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前因公司土地(墓地)處置困難,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101年2月25日前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土地仍未處置完成,尚無法於展延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司聲字第1438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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