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92號聲請人 陳春江 訴訟代理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613│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614│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615│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