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戴千惠
戴一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 戴昭文
林麗雲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61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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