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58號原告 姜秋菊 被告陳 昱安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煌
鄭雪玉 被告 陳志信
廖嘉河 洪子堯 許志良 盧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惟被告住所地均位於臺中市,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佐,且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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