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戴千惠
戴一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 戴鴻吉
戴慈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被告應與 戴昭文 、 林麗雲 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46
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如為原告勝訴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鴻吉、戴慈瑩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件:起訴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