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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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陳明壽
陳秋蘭 陳一成 陳金 拿 陳怡君 兼上列5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淑芬 被告 林家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