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6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65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及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為入帳查詢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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