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2857號
上 訴 人 台灣印尼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官 蔡文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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