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24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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