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515元,應徵
之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
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冠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