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立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立君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錢立君因於91年8月至同年10月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部分,係合併執行後應予扣除之問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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