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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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參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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