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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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尚豪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5,560元。
減縮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3256號債權憑證為執
行名義,聲請本院以97年6月20日彰院賢執辛97年度執字第20018
號執行命令,就債務人 許木雄 對於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其中3分之1
,自97年7月份起,在債權額新台幣(下同)178,666元及自91年
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
費用113元暨執行費1,328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移轉於原告,被
告在97年7月1日收受該扣押移轉命令後未提出異議,且債務人許
木雄當時確受僱於被告,迄97年9月間離職,97年7、8、9月薪津
依序為29,347元、30,250元、17,085元之事實,有本院97年度執
字第020018號民事執行卷及被告所提許木雄之薪資請領清冊影本
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據上開扣押移轉
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人許木雄前開應領薪津之3分之1共25,560
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減縮其聲明後,應繳納如主文第
2項所示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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