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10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1號,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12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6月26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16日始提起上訴(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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