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訴字第5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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