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