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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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2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就告訴理由已經詳細論述,一一批駁,認定犯罪不成立,而對被告乙○○諭知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及理由。
二、告訴人甲○○○仍以之前的告訴意旨,憑個人的意見之詞而認為被告所為涉犯誹謗罪嫌,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