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被告 劉松泉
周琴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附表編號一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中,關於「104年3月1日」記載,應更正為「104年3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