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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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張政祥 原告 張炳福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輝 原告與被告 潘鴻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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