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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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詩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燕芳
一、債務人伍詩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374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伍詩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燕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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