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 潘文琪 代理人 林長振 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550元【計算式:5×51×10-1,000=1,55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曾於98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供資料說明聲請人前揭毀諾之始末情形(包含:於何時毀諾及毀諾原因、聲請人於「協商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聲請人「毀諾時」之每月收入、支出的數額及項目)。另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三、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自108年5月至110年4月止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三節及年終獎金等奬金金額。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0年5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0年5月14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人 羅亞萱 、 羅亞淨 、 羅亞昕 、 羅語丞 、 羅語婕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5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的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羅亞萱、羅亞淨、羅亞昕、羅語丞、羅語婕等人之扶養費支出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羅亞萱、羅亞淨之在學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仍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及扶養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羅亞萱、羅亞淨、羅亞昕、羅語丞、羅語婕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