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9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受扶養親屬及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稱房子被拍賣後,不足額欠款部分有跟銀行協商且正常繳款,請提出每月繳款金額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甲○○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四)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是否扶養配偶甲○○?如有,每月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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