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1號債務人甲○○
8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協商後債務人一度失業,收入減少,現時雖開立髮廊卻因經濟不景氣,生意欠佳,且長子重度殘障羈絆,其無法全力投入工作,故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10月5日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3,707,607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26,562元,債務人自95年11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繳款13期至18期不等,並於97年2月10日之後陸續毀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債權金額等情,有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育有3名子女(14歲、10歲、8歲),而債務人從事家庭式美髮行業,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至25,000元,名下有汽車2輛,此外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債務人之配偶為業務員,每月薪資約18,000元,96年度薪資等所得為101,848元,名下有汽車1輛及投資1筆(財產總額18,970元);已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可認債務人與其配偶每月薪資所得合計約為38,000元至43,000元。
㈢、本件斟酌我國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為9,829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佐,惟參酌上開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而成人部分之基本生活費用依此標準計算,雖屬適當,然子女部分既係依附於父母提供之住所共同生活,且其日常生活較為單純,是其基本生活費用當與成人之基本生活費用不同(如房租費、家居管理費、通訊費等費用項目即非年幼子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項目),因之年幼子女基本生活費用應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為適當。是依此計算,債務人及其配偶、子女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39,158元(計算式:9829×2+6500×3=39158),則債務人家庭每月薪資所得扣除每月家庭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確已不能履行債務人依債務協商約定每月應償還之款項26,562元,故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堪以採認。又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及工作收入無法同時支應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及履行債務協商條件之客觀經濟狀況,應非屬因可歸責於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合作金庫商業銀│債務人截至97年6月2日止,尚│││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信用卡消費帳款41,924元││││(含本金35,518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6,406元)││││。│├───┼───────┼─────────────┤│2│台北富邦商業銀│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債權總額│││行股份有限公司│76,132元(含本金68,394元、││││循環息暨違約金7,738元,及││││依本金自9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滯納││││利息)。│├───┼───────┼─────────────┤│3│國泰世華商業銀│債務人尚積欠643,890元(含│││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32,425元、程序費用││││1,000元,及自97年1月22日起││││至97年6月20日止按年息4%計││││算之利息10,465元)。│├───┼───────┼─────────────┤│4│荷商荷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6月20日止,│││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個人信用貸款88,671元│││台北分公司│(含本金75,974元及自96年4││││月24日起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697元)。│├───┼───────┼─────────────┤│5│香港上海匯豐銀│債務人尚積欠68,453元。│││行股份有限公司││├───┼───────┼─────────────┤│6│陽信商業銀行│債務人暫計至97年6月23日,│││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代墊款49,596元、循環息││││4,107元、違約金8,680元。│├───┼───────┼─────────────┤│7│永豐商業銀行│債務人計算至97年6月20日尚│││股份有限公司│積欠394,146元。│├───┼───────┼─────────────┤│8│萬泰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現金卡款項261,│││股份有限公司│065元,且以此本金金額261,0││││65元,自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9│台新國際商業銀│債務人尚積欠現金卡欠款231,│││行股份有限公司│638元(含本金212,220元,及││││自96年12月18日起至97年6月││││19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19,418元)。│├───┼───────┼─────────────┤│10│大眾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本金150,864元│││股份有限公司│,及自97年5月23日起至97年6││││月24日止,以本金金額按18.2││││5%計算之利息。│├───┼───────┼─────────────┤│11│日盛國際商業銀│債務人截至97年6月30日止尚│││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本金201,424元及自97年4月││││1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2,439元。│││││├───┼───────┼─────────────┤│12│安泰商業銀行│債務人尚有本金欠款652,915│││股份有限公司│元,及自97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13│中國信託商業銀│債務人計至97年6月25日,尚│││行股份有限公司│積欠1,147,854元:││││⒈一般房貸:514,960元││││⒉現金卡:46,054元││││⒊現金卡:60,801元││││⒋信用卡:2,595元││││⒌通信貸款:523,444元│├───┼───────┼─────────────┤│14│慶豐商業銀行│債務人迄今尚積欠信用卡債務│││股份有限公司│金額199,455元(本金186,116││││元、及自97年4月8日起算之利││││息7,939元、逾期手續費5,400││││元)。│├───┼───────┼─────────────┤│15│永豐信用卡│債務人尚欠信用卡消費及預借│││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款項49,369元(含本金││││44,709元,及至97年5月25日││││之利息4,660元)。││││(債務人毀諾後與債權人達成││││個別還款協議,至97年5月仍││││有繳款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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