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付款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眾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地址及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