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9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預納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二、配偶 林旺慶 95年至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01月至09月份之薪資所得為多少及其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存褶等影本)。
三、補正詳實金額及正確債權人之最新債權人清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1、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如准許後,按聲請人之債權人數、應送達之各機關、文件數目等計算所需之郵務送達費約為3,200元,於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2,200元,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2、又聲請人經本院命補正後,仍有其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未補正。3、另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其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書所載之債權人及具體之債務金額明細顯不符合,且就順益公司車貸之具體詳細金額、合作金庫保證債務之具體詳細金額,均未祥實載明,上開未列之債權人及金額是否尚存在?如尚存在其詳實之金額為何?是否故意虛報隱匿漏列?應查明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最新債權人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預納及補正,如未按期預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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