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530號

原告 馮峯榮

被告 阮菀喬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5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官田區農會存摺內頁影本

可證,並有官田區農會111年10月18日官農信字第00000000

19號函可佐,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

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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