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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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0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徐雅婷

送達代收人 郭達鴻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邱寶鳳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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