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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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正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線貳條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纜線2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11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0年7月20日起算,至101年7月19日期滿,有前開字號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扣案之電纜線2條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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