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啓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