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政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政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葉政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07.12│106.07.26│106.07.11││││││├────────┼──────────┼──────────┼──────────┤│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48、│106年度偵字第8048、│106年度偵字第8048、│││8259號│8259號│825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2.29│106.12.29│106.12.29│├───┼────┼──────────┼──────────┼──────────┤││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判決││││││├────┼──────────┼──────────┼──────────┤││判決│107.02.05│107.02.05│107.02.05│││確定日期││││├───┴────┼──────────┼──────────┼──────────┤││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2132號│107年度執字第2132號│107年度執字第2133號││├──────────┴──────────┴──────────┤││①編號1、2、7、11、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9年度聲第299號更│││定應執行刑2年4月。│││②編號3、4、5、6、8、9、10所示罪刑,前曾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第4102號更定應執行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07.11│106.07.25│106.08.0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48、│106年度偵字第8048、│106年度偵字第8048、│││8259號│8259號│825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2.29│106.12.29│106.12.29│├───┼────┼──────────┼──────────┼──────────┤││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106年度易字第1036號││判決││││││├────┼──────────┼──────────┼──────────┤││判決│107.02.05│107.02.05│107.02.05│││確定日期││││├───┴────┼──────────┼──────────┼──────────┤││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2133號│107年度執字第2133號│107年度執字第2133號││├──────────┴──────────┴──────────┤││①編號1、2、7、11、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9年度聲第299號更│││定應執行刑2年4月。│││②編號3、4、5、6、8、9、10所示罪刑,前曾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第4102號更定應執行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09.04│106.09.03│106.07.0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高雄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486、│106年度偵字第5486、│107年度偵緝字第61號│││5572號│557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05號│106年度易字第1005號│108年度審易緝字第16││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02.06│107.02.06│108.05.3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05號│106年度易字第1005號│108年度審易緝字第16││判決││││號││├────┼──────────┼──────────┼──────────┤││判決│107.03.28│107.03.28│108.06.29│││確定日期││││├───┴────┼──────────┼──────────┼──────────┤││苗栗地檢│苗栗地檢│高雄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350號│107年度執字第1349號│108年度執字第6498號││├──────────┴──────────┴──────────┤││①編號1、2、7、11、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9年度聲第299號更│││定應執行刑2年4月。│││②編號3、4、5、6、8、9、10所示罪刑,前曾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第4102號更定應執行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08.14│106.07.07│106.12.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苗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24號│107年度偵字第191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6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6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06.20│108.06.19│108.08.28│├───┼────┼──────────┼──────────┼──────────┤││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6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62││判決││││號││├────┼──────────┼──────────┼──────────┤││判決│108.07.22│108.07.15│108.10.30│││確定日期││││├───┴────┼──────────┼──────────┼──────────┤││臺中地檢│苗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11033號│108年度執字第2658號│108年度執字第15097號││├──────────┴──────────┴──────────┤││①編號1、2、7、11、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09年度聲第299號更│││定應執行刑2年4月。│││②編號3、4、5、6、8、9、10所示罪刑,前曾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第4102號更定應執行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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