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謝杰龍
楊瑞玲 被告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淳
謝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①本件訴之聲明(包含請求總金額,及自何時起算利息)。②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的基礎;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何一法律條文內容而為請求);③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所用的證據資料(包含任職起訖期間、職務名稱、每月的薪資數額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的時間與終止原因等各項說明)。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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