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健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健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健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