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皆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稱謂」欄所載之被告係記載為「杜XX等9人」,則原告究係對何人主張權利提起本件訴訟,容有未明,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之為送達,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而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乃原告起訴時即應表明之事項,係屬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之要件,應命原告為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利送達。
三、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起訴之利益即係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惟查,原告未於訴狀陳明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期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