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蘇彥禎即蘇皇蘭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陳怡融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代理人王行正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代理人何宣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2,027元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富邦壽險公司、國泰壽險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壽險公司113年2月15日陳報狀、國泰壽險公司113年3月8日國壽字第1130030719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日保結消字第1130001548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業已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上開存款及上開富邦壽險公司保單(價值3,034元),又上開國泰人壽保單,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84,081元解繳本院。上開金額合計89,142元(2027+3034+84081=89142),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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