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鍾蕙娟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范瑤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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