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72號聲請人 林本琛 (即 林英 之繼承人)
林本驊 (即林英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本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8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1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9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