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范聯勤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范聯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1號、10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在案,惟扣案之警政署紀念文鎮1個及警帽1頂,並非本案犯罪之物,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51號、10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並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此有前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該案件既已終結,並由檢察官執行中,聲請人自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聲請人之聲請狀本院已另函轉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卓辦),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