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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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寬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寬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又犯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寬梁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五、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一編號四至五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六至七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六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二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一編號二十四至二十五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訴│(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訴│(附表編號1-3經宜蘭地院106訴││之刑│257號合併定1年6月)│257號合併定1年6月)│257號合併定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105年11月21日中午某時│105年12月06日中午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21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07日│106年12月07日│106年12月07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號│││││判決├──┼──────────────┼──────────────┼──────────────┤││確││││││定│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2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4-5經宜蘭地院106簡│(附表編號4-5經宜蘭地院106簡│(附表編號6-7經宜蘭地院107簡││之刑│922號合併定10月)│922號合併定10月)│30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01日上午某時│106年05月15日某時│106年07月22日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725、76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25、76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06、1388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簡字第922號│106年度簡字第922號│107年度簡字第30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0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簡字第922號│106年度簡字第922號│107年度簡字第30號│││號│││││判決├──┼──────────────┼──────────────┼──────────────┤││確││││││定│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02月0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7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否│否││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6-7經宜蘭地院107簡││││之刑│30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6年08月14日13時20分許回│106年03月02日上午某時許│106年03月19日晚上10時許│││溯9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306、138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3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30號│106年度簡字第721號│106年度簡字第765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22日│106年08月30日│106年09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30號│106年度簡字第721號│106年度簡字第765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1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7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6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6年04月18日凌晨1時50分許│106年09月04日凌晨1時20分許│106年09月02日凌晨3時5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3188號│106年度偵字第6123號│106年度偵字第6123、644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易字第16號│106年度易字第615號│106年度易字第637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2月09日│107年03月15日│107年03月1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易字第16號│106年度易字第615號│106年度易字第637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3月19日│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81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0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9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5-16經宜蘭地院107││之刑│││簡135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29日凌晨0時45分許│105年12月29日凌晨1時50分許│106年06月27日9時35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6262號│106年度偵字第27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21、95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633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0號│107年度簡字第135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1月30日│107年02月14日│107年03月2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633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0號│107年度簡字第135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3月05日│107年03月29日│107年04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7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3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6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否│否││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5-16經宜蘭地院107││││之刑│簡135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0日9時46分採尿時│106年08月14日凌晨2時26分許│106年06月27日上午9時3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起至同年月29日晚間7時30分│││││許間某日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921、951號│106年度偵字第540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135號│106年度易字第626號│107年度簡字第64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3月26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1月2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135號│106年度易字第626號│107年度簡字第64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4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6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3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42號│└──────┴──────────────┴──────────────┴──────────────┘┌──────┬──────────────┬──────────────┬──────────────┐│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1-22經宜蘭地院107││之刑│││易268號合併定1年5月)│├──────┼──────────────┼──────────────┼──────────────┤│犯罪日期│106年05月24日凌晨1時許│106年02月26日晚上8時許│106年12月03日晚上7、8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偵字第4682號│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易字第618號│107年度易字第268號│107年度易字第268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5月01日│107年06月14日│107年06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易字第618號│107年度易字第268號│107年度易字第268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5月31日│107年07月12日│107年07月1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90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59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0號│└──────┴──────────────┴──────────────┴──────────────┘┌──────┬──────────────┬──────────────┬──────────────┐│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否│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1-22經宜蘭地院107││(附表編號24-25經宜蘭地院107││之刑│易268號合併定1年5月)││簡450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07日晚上7、8時許│106年10月02日至同年10月7日│106年09月27日或28日晚間某時││││間某日18時許│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1928號│107年度偵字第234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538、153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易字第268號│107年度易字第304號│107年度簡字第450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6月14日│107年06月12日│107年09月1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易字第268號│107年度易字第304號│107年度簡字第45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7月12日│107年07月19日│107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0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13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21號│└──────┴──────────────┴──────────────┴──────────────┘┌──────┬──────────────┬──────────────┬──────────────┐│編號│二十五│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4-25經宜蘭地院107││││之刑│簡450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2日晚間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538、153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450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9月1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450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21號│││└──────┴──────────────┴──────────────┴──────────────┘附表二: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7年01月04日18時許│107年01月05日凌晨2時1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14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8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465號│107年度簡字第754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8月13日│107年07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465號│107年度簡字第754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9月03日│107年08月3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36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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