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21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煜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本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