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告 陳世凱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 段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示,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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