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志強(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06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晚間9、10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與富民路口,查獲被告陳志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於113年12月7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119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20日北市警鑑字第113301115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卷第146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而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白色透明晶體
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2.22公克,總淨重1.76公克,2包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74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20日北市警鑑字第1133011154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卷第1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