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方騰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方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方騰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九十二日,縮刑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